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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从当前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根据地区政协工委的安排,我们仅就我区采矿业、建筑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中反响较为强烈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入的调研,希望调研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提出的建议能成为我区党政有关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
一、我区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转移到城镇或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村富余人员大幅度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区从事采矿业、建筑业的农民工约8万人,其中建筑业约2万人,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开采业约5万人,其它行业约1万人。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已成为我区劳动力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当农民工在为社会创造着财富的同时,有的地方,却存在着一些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从一些现象来看,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性较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没有完善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不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教育,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据统计,近年来全区煤炭开采企业每年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均在200人以上,其中90%以上是农民工。全区煤炭、非煤矿开采和建筑业的农民工因工伤残人数每年约在2000人以上。如金沙县每年发生农民工因工伤残人数至少也在500人以上。更为严重的是,每年这几千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民工多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自身无力抵御工伤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致伤致残,往往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协商“私了”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情况又往往造成有的用人单位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出现,给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农民工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是任由用人单位安排,发给少量钱物后了事。一部分农民工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私了”的方式解决待遇问题,但在协商“私了”中,农民工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受用人单位威胁,打骂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业主在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订立“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的违法条款,而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只有自认倒霉。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恶意规避法律责任,例如:赫章县猫猫厂联营铅锌矿农民工王富林因工致残,左上肢和左下肢截肢,伤情十分严重。老板先是假意安排王富林住院治疗,每月按时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时间超过一年以后,便停止支付任何费用。王富林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限成为过案,劳动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由于工伤无法认定,王富林告状无门,本人和家庭生活十分凄惨。
2、有的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工伤赔偿诉讼久拖不决。按现行规定,职工因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复杂。如果用人单位以拖延时间为目的进行恶意诉讼,就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异议,工伤认定就只能暂时中止,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一程序经一裁(劳动争议仲裁)两审(法院一审和终审),约需一年时间。此后用人单位如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再经一复(行政复议)两审。这一程序又需耗时一年。至此工伤职工可就医疗费用和伤害赔偿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再提起诉讼,还需耗时一年。以上程序全部完结,最快也要三年时间。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法律程序上的规定,明知一定败诉,却恶意坚持诉讼。其目的就是拖得受伤职工倾家荡产、精疲力竭时,职工或其亲属主动再来协商“私了”,逼其作出巨大让步。很多农民工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延误治疗导致伤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用人单位则将这一方法称为“案外求胜的诉讼技巧”。截至今年6月30日,地县劳动保障部门手中这类还未处理完的案件就有十多件,由于上述程序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类问题也无能为力。这一“诉讼技巧”几乎成了不良老板对付伤残职工的“绝招”。
3、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工伤待遇大打折扣。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复杂,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多数农民工必需由专业人员代理诉讼才能完成全部诉讼过程,同时多数农民工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对工伤赔偿的期望值很低。对诉讼风险把握不准,所以往往与律师协商采用“风险代理”“承包代理”等方法进行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例如金沙县新化煤矿农民工张应学受伤后,用人单位支付了1万元补偿金后将其辞退回家。一位律师找到他,承诺所有诉讼费用由律师预付,胜诉后超过1万元的部分对半分成,结果该农民工依法获得6万元工伤赔偿。然而其中2万5千元却被用于支付诉讼代理费。金沙县有五、六个律师看准工伤赔偿代理这一巨大市场,放弃其它案件代理,专门代理工伤赔偿案件。他们多是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由律师预付所有诉讼费用,工伤职工获赔后按获赔金额的25%—40%的比例扣交诉讼代理费。我们和几个律师分别交谈中得知,他们每年代理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的收入在40万—70万之间。依此计算,仅金沙县每年因工伤残农民工依法获得的赔偿金约有300万以上被用于诉讼代理费。约占赔偿总额的25%—30%。此外还要支付各种诉讼费以及诉讼过程中的检查、鉴定、差旅、食宿、诉讼等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农民工获得的赔偿实际上只有赔偿总额的60%—65%。
由于上述原因,除少数因重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的农民工其亲属能够按规定获得赔偿外,其他情形下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后基本上不可能按相关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近年来,我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强制煤炭开采企业缴纳了“安全生产风险金”并参加了毕节地区平安建设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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